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9-01-21浏览次数:500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参加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批准,被我院录取的成人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并填写学员登记卡,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即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成教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一周以七天计,下同)。未经准假或无故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无故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已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因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成教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员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准假或无故逾期一周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在籍学员因故无法来校办理注册手续的,可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在规定日期内委托他人代办各项手续。

第六条       学员的年级以入学的年份定称。如2002年入学的简称“02级”。

二、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学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它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八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实践课(含实验、实习、设计等)、复习考试、测验成绩和平时作业等均实行考勤和登记。考勤与作业登记由所在系(部)负责,课程结束以后两周内和学期结束分别将“旷、缺课统计表”和“作业情况统计表”报成教处,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考勤办法

1、理论课、实践课及考试等由任课教师(或实践指导教师)点名,课后将缺课、缺考等情况报所在系(部)统计。

2、平时作业和测验成绩由任课教师批阅评分、登记。

第十条上课、实践和考试期间的请假制度

    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上课、实践和考试等,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达到休学时数,应办理休学手续。

2、请事假要附工作单位证明,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无故不得请假。考试期间请假应严格控制。

3请假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函授学生请假1天由班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须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所在系(部)领导批准;3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须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成教处批准。夜大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所在系(部)审批,超过一周的由成教处批准。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一条  旷缺课(考)处理办法

1、凡未请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或超假而缺课、缺考者,均作旷课旷考论处。

2、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或考查,并不予参加正常的补考:

  缺课天数超过该课程授课时间的三分之一者(需经补足课时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旷课三天以上(含三天)或旷考者(仅给毕业前一次补考机会)。

3、缺考、旷考课程累计达三门以上(含三门)者,原则上应予退学。

4、对旷课的学员,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工作单位。一学年旷课累计在一周(每天按7课时计,下同)以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超过一周(含一周)者,作退学处理。

三、课程考核与课程结业

第十二条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四条学员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该课程准予结业。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平时作业、实验、测验成绩、提问等)和考试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占20%---30%,考试成绩占80%---70%。每门考试课程每学年只举行一次全面的结业考试,中途是否安排(或测验),由任课教师决定,但一门课程每学年只合并计算一次成绩。

第十五条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领导同意,成教处批准方可缓考。

第十六条考试不及格的课程,除规定不予正常补考外,可补考一次。补考课程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因请假缺考而补考者,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十七条凡考试考查作弊或擅自缺考(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成教处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凡要求免修某课程,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书、成绩证明等材料,由所在系(部)负责验证,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成教处审批。准予免修的课程,该课程成绩作为结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免修条件见附件:《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课程免修规定》。

第十九条各课平时作业、测验、考试和结业成绩及补考成绩,均由任课教师记入“成人教育学生成绩登记表”,由所在系(部)统计汇总。该课程结业后,将结业成绩及补考成绩上报成教处,由成教处函授部负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函授学生的课程结业考试不能在该课程面授结束后立即进行,一般应安排在下次面授期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员应自觉遵守《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考场规则》。考试违规作弊者,按《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四、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结业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一学年内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允许随班试读;有两门主要课程或三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已通过的课程,可予免修。应留级的学生,因该专业未连续招生而无法留级时,准予随班试读。

第二十四条  留级一般只能一次,超过两次留级者应予退学。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办理休学手续,须经本人申请,因事休学需经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部)审核同意,报成教处批准后,交还学生证,发给休学证明。休学一律不退还学杂费。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经成教处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上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有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证明),经所在系(部)审核,成教处批准后,方能复学,由所在系(部)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因专业未连续招生,无相应班级而不能复学时,可申请转学,也可准予退学,发给学科结业或肄业证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2、无故逾期一周不办理报到、注册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旷课累计课程达三门(含三门)以上者;

2、考核成绩(包括考试和考查)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3、函授生一次面授期间累计旷课5天(含5天)以上者;其它类型学生一学年累计旷课达40学时(含40学时)以上者;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5、连续两次留级者。

第三十条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退学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退学学生由成教处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并由成教处发退学通知书通知学生所在工作单位或个人。退学的学生应交回学生证。退学者已交的学杂费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凡批准退学者,根据学习年限及结业成绩,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且成绩及格者)。自动退学者不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六、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生原则上不得转系(专业)或转学。个别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转专业:同层次同科类之间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成教处审批;跨科类之间转专业,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允许转学。办理转学手续,须填写《浙江省成人高校学历教育转学审批表》,由学生所在单位、转出方学校、转入方学校签署意见,

并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学。

第三十四条  外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应在学制、专业、教学计划等基本相同,且具有原校有关学籍档案和在本校具有相同的专业和年级,可插入的情况下,办妥《浙江省成人高校学历教育转学审批表》所需的手续后,方可转入。

第三十五条  凡毕业班学员一律不得转学。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思想品德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各系(部)评选出“优秀学生”,且报成教处审批,予以表彰和奖励。另见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以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的处分由所在系(部)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成教处批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奖励与处分的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送学生所在有关市、县主管部门和任职单位存档。

八、鉴定与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毕业鉴定。先由学生作自我总结,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教育实习等方面;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本职工作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有关系(部)对其学习期间的学习态度、表现等作出鉴定,然后报成教处审核签署意见,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学制,各课结业成绩均合格、毕业论文设计鉴定审核通过者,准予毕业,由本校发给经省教育厅加盖国家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专用章钢印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累计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在毕业前夕可给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成绩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一年内申请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及格后可凭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

第四十二条  以学生毕业的年份称为某届成人教育毕业生,如2003年毕业的学生称为“03届成人教育毕业生”。

九、附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成教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