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农民学院教学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教学实习与训练是农民教育培训过程的重要环节,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既是完善教学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依据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的和功能
在全省范围内遴选、认定一批衢州农民学院教学实训基地,成为省、市级层面的农民培训实训基地,为全市各级各类农民教育培训提供教学实习和训练的场所,传授专业技能,交流借鉴经验,强化信息沟通,并发挥其技术示范和产业带动辐射功能。
第三条 对象和条件
各地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乡村休闲旅游业五星级农家乐;有较好产业基础、较大产业规模、较强带动辐射能力的各类涉农企业或生产建设基地。
同时,拥有农民培训所需相关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配有专业辅导教员或讲解人员,有专门的教学手段与方案,以及满足学员实习、见习和相互学习交流所需的其它相关教学服务条件。
第四条 推荐程序和认定办法
各县(区)农办会同农民学校推荐,填写《衢州农民学院教学实训基地推荐表》,提供推荐单位情况介绍文字材料,报送衢州农民学院教学管理中心。在校务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衢州农民学院教学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确定后由衢州农民学院发文公布。
第五条 发展规模
根据衢州农民学院建设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全市农民培训实际需要为导向,按年度开展实训基地的推荐、遴选、认定工作,在全省、市各地认定和建设60家左右衢州农民学院教学实训基地。
第六条 建设管理
被认定的实训基地是省市县三级各类农民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培训教学实训的指定场所,省市县三级农民培训管理部门相互协作,督促、引导其加强建设、强化管理和完善服务,并切实发挥教学实践与示范带动功能。
实训基地按统一规格制作“衢州农民学院教学实训基地”匾牌。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加强已认定实训基地管理服务工作宣传,组织开展各类教学服务项目评比活动。已认定基地如有管理不善、服务不力等情况者,可予摘牌。
第七条 其它
本规定由衢州农民学院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正式签发之日起执行。
衢州农民学院
201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