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1-10-08浏览次数:525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通知

衢职院20164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直属单位:

现将《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1026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接到我校录取通知书后,方取得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凡我校录取的成人学历教育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交清费用,方能取得学籍。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任职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经批准可延期补办注册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凡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半年内,经复查不符合录取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须提前两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籍函授(业余)学生不准报考同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不得有双重学籍。

第六条  成人学历教育学员,注册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学员应按规定的日期,持学员证办理注册手续,交清费用。未交费者不得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凡因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员,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注册。

第七条  学员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16年入学的统称为“2016级”。新生报到五天内,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以班为单位收集并核准学员的基本信息,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它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九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实践课(含实验、实习、设计等)、复习考试、测验成绩和平时作业等均实行考勤和登记。课程结束以后两周内和学期结束时,由相关人员分别将“旷、缺课统计表”和“作业情况统计表”报继续教育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勤办法

(一)理论课、实践课及考试等由任课教师(或实践指导教师)和班主任点名,课后将缺课、缺考等情况报继续教育学院统计。

(二)平时作业和测验成绩由任课教师批阅评分、登记。

第十一条  请假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上课、实践和考试等,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急事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达到休学时数,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请事假要附工作单位证明,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无故不得请假。考试期间请假应严格控制。

(三)请假应由学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员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须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批准。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二条  旷缺课(考)处理办法

(一)凡未请假,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超假而缺课、缺考者,均作旷课旷考论处。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或考查,并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

1.缺课天数超过该课程授课时间的三分之一者(需经补足课时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2.旷课三天以上(含三天)或旷考者(仅给毕业前一次补考机会)。

(三)缺考、旷考课程累计达三门以上(含三门)者,原则上应予退学。

(四)对旷课的学员,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五条  学员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该课程准予结业。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平时作业、实验、测验成绩、提问等)、考勤成绩和考试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占15%,考勤成绩占15%,考试成绩占70%。每门考试课程只举行一次结业考试,中途是否安排测验,由任课教师决定。

第十六条  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同意后方可缓考。

第十七条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除规定不予正常补考外,可补考一次。补考课程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因请假缺考而补考者,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十八条  凡考试、考查作弊或擅自缺考(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凡要求免修某课程,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书、成绩证明等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负责验证,并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批。准予免修的课程,该课程成绩作为结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免修条件见附件(《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课程免修规定》)。

第二十条  平时作业、测验、考试和结业成绩及补考成绩,均由任课教师记入“成人教育学生成绩登记表”,按规定计算出结业成绩。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任课教师签名后上交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汇总。结业成绩及补考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负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经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允许随班试读;有两门主要课程或三门课程仍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已通过的课程,可予免修。应留级的学生,因该专业未连续招生而无法留级时,准予随班试读。

第二十三条  留级一般只能一次,两次留级者应予退学。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办理休学手续,须经本人申请。因事休学需经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休学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审核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一律不退还学杂费。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上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有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审核,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复学。复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若该生原读专业未连续招生,无相应班级而不能复学时,可申请转学,也可准予退学,发给学科结业或肄业证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停学者;

(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集中面授旷课,累计课程达三门(含三门)以上者;

(二)考核成绩(包括考试和考查)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四)连续两次留级者。

第二十九条  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退学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发退学通知书,通知学员所在工作单位或个人。退学的学员应交回学员证。退学者已交的学杂费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退学的学员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凡批准退学者,根据学习年限及结业成绩,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且成绩及格者)。自动退学者不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六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原则上不得转系(专业)或转学。个别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允许转专业。同层次同科类之间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跨科类之间转专业,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允许转学。办理转学手续,须填写《浙江省成人高校学历教育转学审批表》,由学员所在单位、转出方学校、转入方学校签署意见,并经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学。

第三十三条  外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应在学制、专业、教学计划等基本相同,且具有原校有关学籍档案和在本校具有相同的专业和年级,办妥《浙江省成人高校学历教育转学审批表》所需的手续后,方可转入。

第三十四条  毕业班学员一律不得转学。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思想品德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面授、学习成绩优秀的学员及班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分别授予“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班干部”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学员违反校规、校纪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教学点)审查核实。记过以下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处理,记过及以上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提出意见,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核报学校批准,开除学籍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员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员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工作单位。

第八章  鉴定与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毕业鉴定。先由学生作自我总结,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教育实习等方面;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本职工作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班主任对其学习期间的学习态度、表现等作出鉴定,然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各课结业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鉴定审核通过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累计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在毕业前夕可给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一年内申请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及格后可凭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以学生毕业的年份称为某届成人教育毕业生,如2016年毕业的学生称为“2016届成人教育毕业生”。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失,须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课程免修规定


附件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课程免修规定


为便于管理,就课程免修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凡符合规定者可以申请免修。实验课和课程中的实验内容不得免修。

二、在整个学习期间,申请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

三、学生申请免修课程时,必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事后补办一概无效。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原考试分数记载成绩,并加以注明。若参加考试,成绩不予登记。

四、免修条件:

(一)已取得同层次、同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二)同层次、同课程、学分数大致相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课程考试合格,并具有该课程合格证明者(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名);

(三)非外语专业,具有大专外语毕业证书或大学外语四级以上证书者,可免考外语。

五、课程免修申办程序:

(一)符合免修条件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班主任提出有关免修申请,填写“继续教育学院学成人教育课程免修申请表”,并交验有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班主任在规定日期内将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集中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三)继续教育学院接到审批表一个月内作出审批结论,将审批结果经班主任通知学生。

六、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